温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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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7-8826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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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 分类:认识协会
  • 发布时间:2020-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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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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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温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温州宝协”,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c of WenZhou”缩写为:“GAWZ”。
 第二条 协会性质:温州市珠宝协会是温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珠宝玉石首饰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为全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市广大珠宝玉石首饰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促进和进一步发展温州珠宝玉石首饰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西路华中大厦1幢2001室,邮编325000,电话:0577-88269269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主要任务:是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协会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的职能;二是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和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管理的职能。
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行为规范,以确保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促进本地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有序发展。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国际国内竞争力;
 (四)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先进的经济技术信息,及时反映和交流行业的动态、信息和经验。
 (五)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六)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广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培育、规范和完善珠宝玉石首饰市场体系,正确引导消费者,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珠宝玉石首饰的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培训工作,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八)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珠宝玉石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九)大力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让更多的人士了解珠宝玉石首饰知识,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的鉴定、咨询、评估工作。
 (十)根据自身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积极稳妥地创办经济实体,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研讨会活动,更好地发展本地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优势,推进行业的繁荣,为发展本地区经济做贡献。
 (十一)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三)搞好本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有关专项专业服务。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珠宝玉石首饰销售、生产加工、商贸、教育、科研、检测、收藏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由本人自愿申请。
 (三)名誉会员: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省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优惠条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经催交仍不交者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每次交纳一年会费,一年为一期,如一期不交纳会费,催交后未交者.视作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法纪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根据协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十七条  监事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始得当选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至少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理事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会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代表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和授予本会设定的各种荣誉和奖励;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部分副会长、部分常务理事和部分理事参加,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协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采用通讯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主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四十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常务副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会费收入列支5%作为协会党建活动经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温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温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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